2020-09-08
“算法推荐”构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过错吗?
朱芸阳,现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、硕士生导师。清华大学法学博士。因此,关于算法应用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过错两者间关系的认知,普遍存在着两个误区:。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,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负担事先审查的义务是共识,除非存在过错,否则其不构成间接侵权。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有能力进行事后控制,但却不采取必要措施来消减网络用户已有的侵权后果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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